日本結構安全建築法令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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採用耐震標準

採用【日本建築基準法】施行令第46条進行結構安全計算

可承受7級地震強度1.5倍的最高耐震標準
值得您安心與信賴的安全結構品質

新耐震基準(西元2000年修訂) 

1995年1月17日日本時間清晨5時46分52秒,大阪神戶地區發生震度7.3規模的強烈地震。
(日:阪神・淡路大震災),造成6434人死亡或失蹤。
日本政府遂檢討不合時宜的建築法規,訂定耐震修改促進法,並於2000年併入建築基準法施行。
自此帶動了業界對令46條壁量計算義務化的風氣。

法定耐震壁量係數

15m2/m  令43條之1第(二)項所定土藏造(中:土牆)類別
 
11m2/m  令43條之1第(三)項所定木造屋頂結構類別【  北都採用】

 

耐震壁量強度判定

地震時の必要壁量 ≦ X方向存在壁量
 
地震時の必要壁量 ≦ X方向存在壁量
 
1.5 ≦ 存在壁量 / 必要壁量   三級耐震強度 【  北都採用】

耐震【必要壁量】計算公式

床面積×法定耐震壁量係数=地震時の必要壁量

【存在壁量】計算公式

設計壁量=壁量長度×壁倍率
 
X方向存在壁量=X方向設計壁量總和
 
Y方向存在壁量=Y方向設計壁量總和
 

採用抗風標準


採用【日本建築基準法】施行令第46条進行結構安全計算

可承受17級陣風強度1.2倍的最高抗風標準
值得您安心與信賴的安全結構品質

新抗風基準(西元2000年修訂) 

1991年9月23日密瑞兒颱風(日:リンゴ台風)重創日本全島,創下保險理賠金高達5679億日圓的歷史紀錄。
除日本廣島市測得最大瞬間風速58.9m/s外(相當17級風),全國計有26個觀測站瞬間最大風速破紀錄。
此亦成為日本建築基準法制訂抗風壁量係數的重要參考依據。 


法定抗風壁量係數

 令43條第四項(表三)
75m2/m 過去常有強風發生之特定區域類別【  北都採用】
50m2/m  令43條第四項(表三) 除上項指定區域之類別

抗風壁量判定

X方向暴風時の必要壁量 ≦ 存在壁量
Y方向暴風時の必要壁量 ≦ 存在壁量 
1.2 ≦ 存在壁量 / 必要壁量   二級抗風強度 【  北都採用】

抗風【必要壁量】計算公式

見付面積×法定壁量係数=暴風時の必要壁量 

見付面積計算公式

X方向見付面積=壁體高度1.35m以上之立面投影面積
Y方向見付面積=壁體高度1.35m以上之立面投影面積